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0 月,取得广告设计不含税价款 530 万元,奖励 费收入 5.3 万元;支付设备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3 万元。已知,广告设计 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该广告公司符合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条件。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 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530+5.3/(1+6%)]×6%-13×(1+10%)=17.8 万元。 问题:(1+10%)是什么意思?
三一
于2020-07-18 21:41 发布 6903次浏览
- 送心意
大海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7-18 21:44
您好,(1+10%)指的是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10%,正常的话,只能抵扣进项税额13,但广告行业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所以可以在13的基础上,再抵减10%,加起来就是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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