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发生手续费取得进项不是不可以抵扣吗?为什 问
贷款利息不可以抵扣 手续费是可以抵扣的 答
下列关于出租人经营租赁发生变更时进行的会计处 问
您好,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因此,选项AD正确 答
东华公司是国内一家从事多元化经营的高科技企业, 问
D“国内在线直播产业增速均在10%以上”“在线直播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第三”说明东华公司的在线直播业务属于高增长—弱竞争地位的“问题”业务,应采取选择性投资战略,选项D正确。 答
会计 老师,能帮我看下我写的这个分录错在哪里了 问
你好,稍等看下内容先 答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能够控制乙公司。2×2 问
A,C 由于出售股权后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甲公司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所持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即80%)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选项B不正确;由于出售股权后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甲公司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乙公司所有的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将乙公司所有的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负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不得互相抵销,选项D不正确。 答
为什么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答: 您好,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这里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消费税基本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体到金银首饰,根据前述规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为都产生纳税义务,只是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样,为便于税收征管,将纳税人确定为受托方。 委托代销是指其他经营单位零售。由于实际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是受托方,零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纳税人必须是受托方。 具体你看下以下文件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按照这一规定,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另有规定者除外,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包括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不是受托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纳税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为纳税人的委托代销(指零售代销,下同),包括所有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委托代销,受托方都是纳税人,因为受托方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零售行为发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销以受托方为纳税人,不等于委托代销的委托方都不是纳税人,这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考虑它们之间销售不属于零售业务,批发单位不用纳税,因此,它们之间委托代销,委托方也不作为纳税人; 二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批发单位委托代销,因批发业务未经批准,不属批发,视同零售业务,购销行为双方都是纳税人,因此,委托代销,除受托方是纳税人外,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三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批发单位,委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零售单位代销,应视同零售行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纳税人。
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时,纳税义务人怎么是受托方??零售环节纳税,委托方收回后卖金银首饰时纳税,纳税义务人应该是委托方啊!
答: 你好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这里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消费税基本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具体到金银首饰,根据前述规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为都产生纳税义务,只是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样,为便于税收征管,将纳税人确定为受托方。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不是应该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什么这里受托方也是
答: 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是代扣代交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