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小规模公司发票额度税局给我们调成0.01了,但 问
那个不影响开票红冲的 答
请问老师,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签定委托合同,这种委 问
具体什么业务的委托呢? 答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账务处理怎么做 问
具体发生什么情况?支付了费用还是取得发票了? 答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异地拿地,在异地开个房地 问
异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极简版(全核心要求): 先按公司法注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新规底线,多数地区要求实缴),有合规异地商用办公地址,配建筑 / 财务等专职人员。 ✅必须办资质:新公司先办【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无资质绝对不能拿地、开发、卖房,属于违法经营),拿执照后 30 天内向项目属地住建局申请,办完才能经营。 异地额外:注册地和拿地项目地不一致的,做跨区经营备案即可,税务 / 银行开户按属地要求正常办。 答
老师好,请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每月实际发放的 问
个税代扣代缴按实际发放工资算,而非计提工资。 计提与发放不一致:多计提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多缴个税可退税 / 抵减;少计提补提,补发部分合并发放当月算个税。 10 月工资 12 月发,个税在次年 1 月申报期申报,按发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 答

19年有一张发票开出了 发票认证过了 但是忘记做账了 请问今年怎么处理
答: 你好 19年有一张发票开出了(这个是销项发票),发票认证过了(这个是进项发票) 达到是销项发票还是进项发票的账务处理呢?
18年对方开出的发票 是不是必须要在12月都认证掉 不能拖到19年进行勾选发票认证?
答: 可以放在19年认证的,没有超过360天都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请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出的发票认证期取消365天
答: 3月1日开始,发票取消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 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陌 追问
2020-06-12 14:57
邹老师 解答
2020-06-1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