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例: ❖ 1、和山公司于2009年10月5日出售给春风公司B商品一批,售价160000元,增值税率17%,成本90000元,当日收到春风公司开出的3个月到期的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187200元。 ❖ 2、和山公司2009年12月18日销售给长征公司A商品一批,售价5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成本26000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买方于12月27日付款。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 3、该批产品于2010年5月10日被退回,退回时增值税可抵扣。 ❖ 4、和山公司2010年2月5日出售A商品一批给长虹公司,售价8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成本39000元。给予长虹公司10%的商业折扣. ❖ 5、和山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出售B商品一批给大发公司,售价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成本120000元。货款未收。 ❖ 4月5日大发公司发现此次商品有瑕疵,要求给予15%的销售折让,和山公司同意,并与当日收到货款,折让时不考虑增值税。
知性的曲奇
于2020-05-23 18:33 发布 14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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