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们建筑公司,很多在个人商家那里零星采购不是没有发票嘛。然后他们就说让采购员拿着身份证和合同去税务局原票。但是我感觉这样不合规,一来发票开具人是采购员的话,报销人也是采购员。虽然实际发生了这个业务,但是这个票一看就是虚假业务啊。而且报销的种类也特别多。您觉得这种操作可以吗? 我的建议是,如果500块钱以内,让他就弄一个有对方名字,身份证这些的收款收据。这也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但是我担心这种收款收据太多了。税务局不承认就惨了

张丽
于2020-04-29 10:05 发布 1309次浏览
- 送心意
慧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4-29 10:15
您好,采购员以自己的名义代开肯定不行,可以采购员拿着商家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商家名义代开,500块钱以内的按照你的方法就行,税务机关会认可的,按照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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