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龙枫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国际税收协会会员

2020-04-15 16:15

你好,对的是可以的啊呢

????朱凤文 代理记账 追问

2020-04-15 16:22

这种是做负数还是红冲重新开?

龙枫老师 解答

2020-04-15 16:23

你好,两个都是可以的

????朱凤文 代理记账 追问

2020-04-15 16:23

如果我们做负数,进项税抵扣这边怎么处理,要把发票后两联给他们呢啊?

龙枫老师 解答

2020-04-15 16:33

你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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