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某员工 ,2019年9月在A 公司辞职,随即在B公司入职。 A 公司是10月发放9月工资,11月才申报该笔9月收入的个税。 B 公司是10月发放9月工资,10月申报9月收入个税。11月申报并发放10月收入个税。 所以该员工就有两笔所属期为10月的收入。 请问老师, 1. A 公司这样隔月才申报合规吗?它实际9月收入显示的就是所属期为10月了呀? 2. 这样是不是就导致该员工2019年扣了14个5000元(一个是A 公司隔月申报导致,一个是9月在两家公司服务都给她申报了个税)?
把梦想变成现实
于2020-04-09 14:28 发布 146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4-09 14:51
你好,1.A的做法才是正确的,本来就是发放次月申报 2.只能在一边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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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才是正确的?那老师这样11月申报实际9月的工资,那所属期就是属于10月了,这不是成了收付实现制了吗?所以这个一直不太理解。
我问了好多同学和同事,也几乎都是B 这种做法。
2020-04-09 15:02:31

什么意思啊,年终奖和工资一起合并算收入,那年终奖算月平均额吧
2019-03-14 11:44:05

你好,收入所属期3月的话就是申报的3月的个税。你要申报4月的话收入所属期需要填4.1-4.31
2018-05-09 15:42:10

你好,需要按月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而不是合并一次性申报的
2018-03-01 10:45:32

对,应该是8月的工资表
2019-10-10 1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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