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9年6月已经搬出B办公楼,但由于物业管理处未及时去电表过户,导致19年6月至12月期间,电费一直还在A公司扣费,此期间发票也是开A公司抬头(开的普通发票),现在A公司向物业管理处收回这时间段代缴的电费,开具了凭证分割单及收据附发票复印件,物业管理处是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是否属于分割单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如果A公司再向管理处开具发票,就等于这笔费用重复交税了,而A公司称没有资质开水电费发票。所以请问下这种情况有什么处理方法?

天真的水池
于2020-04-07 13:58 发布 1166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天真的水池 追问
2020-04-07 14:15
小惑老师 解答
2020-04-07 18:08
天真的水池 追问
2020-04-07 18:09
小惑老师 解答
2020-04-08 06:11
天真的水池 追问
2020-04-08 09:46
小惑老师 解答
2020-04-08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