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9年6月已经搬出B办公楼,但由于物业管理处未及时去电表过户,导致19年6月至12月期间,电费一直还在A公司扣费,此期间发票也是开A公司抬头(开的普通发票),现在A公司向物业管理处收回这时间段代缴的电费,开具了凭证分割单及收据附发票复印件,物业管理处是否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是否属于分割单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如果A公司再向管理处开具发票,就等于这笔费用重复交税了,而A公司称没有资质开水电费发票。所以请问下这种情况有什么处理方法?
天真的水池
于2020-04-07 13:58 发布 984次浏览
- 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4-07 14:06
你好,6月份之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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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6月份之前的可以
2020-04-07 14:06:14

您好!这种情况,建议你先不要入收入
2018-10-26 17:05:02

除非是丢失发票,走完规定程序后,才可以用复印件入账。
正常情况下,是要用原件作为附件的。
2018-01-27 14:40:50

您好,是的,是可以的
2020-04-12 15:52:00

你好,不可以的,需要取得发票原件入账才是的
2018-07-27 17: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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