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4-01 15:20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王静 追问

2020-04-01 21:28

没看明白非营利性质的医院,所得税是一直就免吗

王静 追问

2020-04-01 21:28

企业所得税

王静 追问

2020-04-01 21:30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王静 追问

2020-04-01 21:31

这句话的意思是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的的医疗服务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直免收吗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1 22:18

所得税看税局核定的哦

王静 追问

2020-04-01 22:32

什么意思,企业所得税不是全免吗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2 07:54

是的,但是有的地方是需要先税局核定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7:57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7:58

医院资产负债表本期结余和未弥补亏损什么金额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7:58

谢谢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2 08:01

结余你看本年的,未弥补亏损你截图我看下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8:02

就是这个表,这个表是财务软件自动生成的吧,我想知道这两个数据是哪里来的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2 08:07

是其他科目接转过来的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8:08

哪个科目

王静 追问

2020-04-02 08:09

它反映的是什么金额

朴老师 解答

2020-04-02 08:11

 第305号科目 收支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一定期间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结余。包括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其他结余等。
  二、期末,计算各项收支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医疗收支结余);将“医疗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医疗收支结余),贷记“医疗支出”科目。期末,计算药品收支结余时,应将“药品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药品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收支结余);将“药品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药品收支结余),贷记“药品支出”科目。期末,计算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专项补助”,贷记本科目(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将“财政专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贷记“财政专项支出”科目。期末,计算其他结余时,应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结余),将“其他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其他结余),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结余种类,如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其他结余等设置明细账。
  四、年度终了,医院当年实现的结余,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外,其他各种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财政专项补助结余。
  第306号科目 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医院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本科目应设置“应缴超收款”、“事业基金弥补亏损”、“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待分配结余”等明细科目。
  三、年度终了,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外,其他各种结余应将“收支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收支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以事业基金弥补亏损,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应缴超收款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应缴超收款、提取职工各项福利基金),贷记“应缴超收款”、“专用基金”科目。支付应缴超收款后,“结余分配”为负数时,其负数应以事业基金弥补,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基金弥补亏损)。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本科目余额为负数。
  四、分配后,再将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结余),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医院年终结账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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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增值税 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05-27 16:37:50
享受免税企业所得税:如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免增值税如进口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具体按税局备案条款为准
2018-08-09 10:49:58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 补充:   (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 (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2020-04-01 15:20:57
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021-11-15 23:52:19
你好,同学。 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是获得的分红是免所得税的。
2019-10-03 2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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