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紫藤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0-03-17 22:3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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