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庄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0-03-12 20:16
一、政策规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12000 480 4%
2018 25000 750 3%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25000 750 3%
2018 12000 480 4%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家权老师继续回答,不是全部调整,是部分销售了,部分 问
同学你好 之前的问题截图我看看 答
老师你好!我们是运输公司,今年有一种车型报废有国 问
同学,你好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有专门文件说明这个补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建筑施工企业归集成本,会计科目可以用工程施工吗? 问
建筑施工企业归集成本时,两种科目都可以用,但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 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 建造合同》(旧准则),用 “工程施工” 科目归集成本; 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新收入准则,2021 年起全面实施),则需用 “合同履约成本 —— 工程施工” 科目。 现在企业一般都执行新收入准则,所以常用 “合同履约成本 —— 工程施工”,但旧准则下的 “工程施工” 也不算错误(需和企业采用的准则匹配)。 答
请问老师: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现在改支付方发起自 问
您好,是的,经营发票也是一样的 答
年度所得税申报,是不是办公费有一定比例的? 问
同学,你好 没有比例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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