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都不予受理了,不也就无效了,为什么不放一起说。
包子1409
于2020-03-03 19:46 发布 546次浏览

- 送心意
许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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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凭证不规范,可以换成规范的结算凭证。但是此时,票据未必是无效的哦
2020-03-03 19:50:47

无效的票据银行是不作受理的,但不能说银行不受理的票据都是无效票据。
2020-04-21 17:29:18

同学你好
不允受理不一定是无效,你可以补正以后再去
2020-06-11 21:53:56

你好同学,银行对什么不予受理?
2018-09-11 06:13:27

情况有很多,比如,哪一种A4纸作为票据,就属于票据无效
具体如下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有很多,一般是看票据无效,就不予受理的
2020-02-25 18: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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