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6-05-02 11:17

税法规定: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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