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2-23 17:21

小黎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有效期为180天,103号文件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税务机关审核后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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