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个公司做法人,但是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然后有个股东拿着公司的章以公司的名义跟一个商户签的租赁协议,收了商户5万的押金,然后股东签字了,但是法人不知道没签,然后押金是另外一个人收的,股东也就是签个字,后来那个收押金的人不退人家商户押金,但是商户最后准备跟公司打官司要钱的,然后,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我们法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的协议,公司也没有收到款,请问我们应该怎么避免法律责任呢?

晨晓94
于2020-02-22 20:37 发布 1763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20-02-22 21:52
不管你这个法人有没有时间收到这个钱,如果说是以这个公司的名义去签订的这个协议,那么就是说这个法人就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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