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新年好!请问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内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捐赠自产产品的相关分录有哪些?(包括进项税转出)
安详的小蝴蝶
于2020-02-12 09:40 发布 310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2-12 09:4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
相关问题讨论

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的
2018-11-27 11:18:22

不交增值税是吧,可以不用做附加税的分录
2018-11-27 11:20:28

你好,是一般纳税人的吧。
2023-11-20 10:09:06

是的,你可以在申报系统中手动关联教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费。你也可以联系纳税服务机构,他们能为你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政策解释。
2023-03-22 13:41:10

同学,您好
在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2022-04-14 14:45:30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安详的小蝴蝶 追问
2020-02-12 09:45
朴老师 解答
2020-02-12 09:48
朴老师 解答
2020-02-12 09:49
安详的小蝴蝶 追问
2020-02-12 10:25
朴老师 解答
2020-02-12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