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一下我公司在19年的12月做了一笔未开票收入,而在2020年1月该笔收入开了部分发票出去(未开完),而其中一部分是自开的普通发票,另外一部分是在税局代开了发票。在19年的12月已经计提了该笔未开票收入的增值税及城建税了,并在1月份清缴了,而其中一部分的代开专票开立时又重复被税务机关代收了增值税及城建税。想请问一下,账务上改怎么处理呢?是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吗?

35310198
于2020-02-07 10:44 发布 1216次浏览
- 送心意
蒋飞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考试(83分),中级会计师
2020-02-07 11:14
你好,
其中一部分的代开专票开立时又重复被税务机关代收了增值税及城建税。
……重复交纳的增值税和城建税,税务申报时可以填写在申报表“已交税款”栏抵减应交增值税和城建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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