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老师们,我琢磨教材,有一个疑惑,好象进入了思维误区,求老师解惑:对于2019年教材(所得税章有关研发开发支出的)例15-3,分析 第二段 第一句话:“甲公司于当期发生的10000000元研发开发支出,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6000000元”我认为当期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4000000元(即费用化的部分2000000+2000000),资本化的6000000因为题干中讲是“在当期期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进行摊销。”既然没进行摊销,那不是应该在以后期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吗?对于后面的分析是理解的,但就这句话理解不了,不知道我的思维错在哪里?

开红
于2020-01-22 16:18 发布 20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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