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原定于12月1日的火车票,因为没赶上退票,又购买了12月2日的车票,但公司允许报销未出行的12月1日的火车票,这种情况下, 12月1日的火车票可以用做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么?
5iuy9t
于2019-12-24 16:05 发布 1152次浏览
- 送心意
辜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12-24 16:07
这样也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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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2B9%)×9%,不可以加计扣除
2020-05-25 10:40:44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2019-11-12 15:55:44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票面金额÷(1+9%)×9%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票面金额÷(1+3%)×3%
2019-12-09 09:31:14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2B燃油附加费)÷(1%2B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2B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2B3%)×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2021-08-10 10:34:11

这样也是可以抵扣的
2019-12-24 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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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uy9t 追问
2019-12-24 16:11
辜老师 解答
2019-12-24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