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现在有个这样的问题,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1、我公司9月份先注册了一家集团公司,有的员工是9月份就过来上班了,但工资是10月底才发放,然后我们在11月初才在个税系统中申报了个税,当时申报那些工资有15000的员工个税只扣了150。总感觉这样子不太对。 2、10月份我们注册了下面的置业子公司,然后把那些员工移到了新的置业公司,而且填的入职日期都填了10.1日。但10月份的工资我们是在11月下旬放发的,然后个税又是在12月初申报。工资15000的员工个税依然只扣了150。 现在我觉得自己完全是蒙的,总觉得这样子是不对了,是不是少申报了啊,请老师帮忙解答下,谢谢了
西米凤
于2019-12-16 10:11 发布 828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2019-12-16 10:24
你新移植后,是作为新进员工申报个税,之前的是不累计的。
你觉得不对,你是哪里有疑问?
相关问题讨论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22-03-17 08:34:14
这个肯定不一样,具体要咨询所在地工商局
2022-03-22 19:12:51
学员你好,集团化运作的企业,下属单位不一定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有可能是分公司
2022-03-31 06:26:30
你好; 签订协议就行了。 他们ABC之间是否有业务发生的。 这样转款 比如可以拟定三方协议的
2023-06-07 19:10:22
同学你好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 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
2022-03-11 09:49:42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西米凤 追问
2019-12-16 10:31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12-16 10:33
西米凤 追问
2019-12-16 11:54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12-16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