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两家公司,A公司已成立3年,所有人员的工资都在这家公司发放,个税也是在这家公司扣。B公司是另一种业务的分公司,成立1年,A公司员工甲乙在税局备案了,个税都是零申报(只申报甲的),乙为财务负责人,挂职,现在乙在A公司离职了,乙还在税局系统留着财务负责人职位,但个税系统发起申诉,税局要求我司情况说明一下情况。 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向税局说明才合情合理合法?

begonia????
于2019-12-10 11:01 发布 879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19-12-10 11:21
变更财务负责人
然后写已经变更财务负责人,个税系统改非正常
相关问题讨论
不需要每月零申报,只需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零申报,其他月份只申报当月的个税。当有其他人员加入时,就要按照规定缴纳个税了。
2023-03-14 13:03:41
是的,需要全员全额申报的。
2022-02-22 16:22:19
可以的,您可以在总公司申报,也可以在分公司申报。但是,您需要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财务部门,方便他们进行个税的申报统计和核算。
2023-03-14 12:55:43
你好,建议你不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3-07-03 10:53:24
您好!每个月做零申报就可以了,不用其他操作。
2022-02-20 2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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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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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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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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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