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A和自然人B出资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投资成立乙公司,乙公司获得利润后向甲公司分配利润,甲公司收到利润分配免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利润分配给自然人A和B,两人缴纳20%的个税。如果自然人AB直接成立乙公司,利润分配缴纳20%个税,为啥要成立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呢?

贤惠的花瓣
于2019-12-09 23:35 发布 1487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12-09 23:40
您好,有可能是为了合并报表,体现甲公司是集团企业,规模大,相应获得的业务就多,而AB直接投资成立乙公司,则甲乙公司不能合并报表,没有上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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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已经减去了所得税之后的净所得了
2017-01-05 17:46:58
你好,借方是所得税费用才是的
2019-04-28 18:11:24
你好,不需要反结账,直接做补计提,然后缴纳分录
汇算清缴补交的税款不在所得税费用体现的
2018-04-04 11:12:15
你好 未分配利润是交过企业所得税后再分配,股东分配之后要交个人所得税。
2019-10-25 14:11:35
你好,是什么情况做了这个计提所得税分录?
2019-10-28 15: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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