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兴公司是一家具有出口经营权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电池生产业务,其产品全部销往欧洲。2019年该公司自营出口电池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500万元。已知该公司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0%。(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1)请计算2019年该公司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2)若该公司先将电池产品以同样的价格6000万元(含税)出售给兴业外贸公司(属于宏兴公司关联企业之一),该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这样是否能够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 求老师理一下思路!
马跑跑
于2019-10-16 23:05 发布 6572次浏览
- 送心意
答疑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10-17 10:17
(1)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0×15%-0=900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0×(17%-15%)-0=1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500-120)=-380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80万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900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38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900-380=520万元。 (2)若宏兴公司先将电池产品以同样的价格6000万元(含税)出售给兴业外贸公司(属于宏兴公司关联企业之一),该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那么宏兴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1+17%)×17%-500=371.79万元,兴业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6000÷(1+17%)×15%=769.23万元。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379.44万元(=769.23-371.79),比目前自营出口能够获得更少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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