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董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9-30 08:57
1、可以抵扣
2、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中的交际应酬费,因此,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不得抵扣。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不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分析以上政策可以得到,团体意外险没有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不得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钱多多 追问
2019-09-30 09:19
董老师 解答
2019-09-30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