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9-25 08:46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八条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二)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附加税是计提到税金及附加的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是计提到所得税费用里面可以结转到本年利润 。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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