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9-09-25 08:46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规定:

第八条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款项;

(二)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附加税是计提到税金及附加的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是计提到所得税费用里面可以结转到本年利润 。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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