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垫付的基础建设扶持资金,请问:第一、如何才能享受“财税2011年70号文”按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第三、如果要进行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认真的巨人
于2019-09-24 15:12 发布 1511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9-09-24 16:48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专项核算就可以了!计入递延收益
不存在个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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