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轶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9-10 10:42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其实不影响抵扣,但是抵扣联没有盖发票章属于不符合规定的
2019-02-18 10:02:44

根据《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该取得一次性加盖清晰可见的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
2017-06-21 19:42:51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019-09-10 10:42:52

有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2015-03-27 15:03:37

可以抵扣的
2015-03-27 1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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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