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公司遇到这样一项业务,我们公司向A公司购货,合同与A公司签的,款项也是支付给A公司,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只是货是由B公司发给我们。现在税务机关以此认为我们取得虚开发票,要求我们进项转出是否合理?

????99
于2019-08-22 17:01 发布 1249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8-22 17:03
你好!这个要看情况了,如果B公司有开发票给A公司是可以,如果B没有开给A公司就属于虚开了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不理解哪个选项呢
2023-10-07 13:50:06
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哦
2019-04-04 11:29:31
您好,最好把合同签订时间修改早于发票日期
2022-06-21 04:27:38
您好, 不会,刑法并没有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会被判处西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2-04-12 15:04:26
您好
借:银行存款 9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2022-05-17 10:58:49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99 追问
2019-08-22 17:10
????99 追问
2019-08-22 17:11
宋生老师 解答
2019-08-2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