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6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020万元取得丙公 问
这是金融资产转权益法核算,规则是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 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2B 新增投资成本,而非按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直接算。本题原 12% 股权公允价值 2700 万,新增 18% 股权付 4020 万,所以初始成本是 2700 %2B 4020 = 6720 万 。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22000×30% = 6600 万 )仅用来判断是否需调整初始成本,这里初始成本更大,不调整,按 6720 万入账 答
我是个体户,电子税务局里很久之前添加的存款账户 问
可以的,没问题的哈 答
老师好,我们有一个小规模企业,今年有利润想分红给 问
那个不需要补税差的 答
找宋老师,有工程账务问题请教? 问
你好,您有什么问题呢。 答
老师您好,公户通过贷款收到一笔一百万的贷款,然后 问
你好,这个你们当时是不是有合同,然后用合同去贷款的。这个合同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 答

民营医院税收优惠政策
答: 1.增值税:财税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其他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私人医院税收优惠有什么
答: 你好,如果是盈利性的比照一般企业的优惠政策 比如小规模月度收入低于3万,季度低于9万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10%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老师私立医院有什么税收优惠呀?
答: 您好, 增值税:财税36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其他优惠: 1.是有三年免税期,但是三年过后,需要正常纳税。 2.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张张 追问
2019-08-05 09:07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8-05 09:09
张张 追问
2019-08-05 09:12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8-05 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