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存续期间的“发生之日起5年内”和“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是同时满足吗?比如可撤销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1日,当事人2015年12月31日知道撤销事由,这时候撤销权还是在2016年1月1日消灭吗?
叫我过儿
于2019-08-03 16:13 发布 2081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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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超了5年,你再知道已经来不及了
2019-08-03 16:51:08

您好
比如甲欠乙货款,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如果符合撤销权的条件,甲2020.2.1日放弃债权,发生撤销事由,如果乙2020.8.1日才知道,那么撤销最后期限是2021.8.1,最晚不能超过2020.2.1+5年,也就是2025.2.1日。
2022-07-20 16:27:57

同学您好,理解正确,祝学习愉快!
2020-02-22 20:40:47

你好,同学!
这是对的。
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2021-08-28 13:45:47

你好,同学。
5年是绝对时效。
2020-04-02 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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