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存续期间的“发生之日起5年内”和“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是同时满足吗?比如可撤销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1日,当事人2015年12月31日知道撤销事由,这时候撤销权还是在2016年1月1日消灭吗?

叫我过儿
于2019-08-03 16:13 发布 2147次浏览
- 送心意
俞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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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比如甲欠乙货款,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如果符合撤销权的条件,甲2020.2.1日放弃债权,发生撤销事由,如果乙2020.8.1日才知道,那么撤销最后期限是2021.8.1,最晚不能超过2020.2.1+5年,也就是2025.2.1日。
2022-07-20 16:27:57
您好,选项A当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3-07-18 07:05:18
你好
是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管你知不知道
2020-02-08 09:09:14
你好,您说是选择题么?
2020-06-16 08:31:02
您好,这是不同的条件适用的,本题他是知道的
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
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 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
2024-06-09 1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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