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maize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7-28 10:2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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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您的具体业务是什么呢?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入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可以计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2020-01-31 22:20:46
增值税抵扣不是按一张发票一张发票算的,是按你的销售发票的销项减去本进货发票的进项来算的,所以看不出你算的对不对
2017-07-22 17:13:23
我司进行机电设备投资,有发生下列项目的投资,包括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自控设备、高压微雾加湿设备、直饮水设备、空压设备、电气设备、监控设备、电话设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发电机设备等,请问上述设备投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不可以抵扣,原因是什么?.
2017-06-26 11:32:55
我司收到上海物流公司开具的单证费、港口操作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请问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抵扣吗?发票要认证吗?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谢谢
2017-06-20 21:49:16
1、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根据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单位与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三方抵债情形,部分省市就此作出特别规定,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9号)规定,按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考虑到目前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三角债务的大量存在,所以,在要求企业规范货款支付方向的同时,可由企业申报经县级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把关,对情况属实者暂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以上是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贵公司是否可参照执行,还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2、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上述规定,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但应注意,如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其规定办理
2017-05-25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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