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0万元,2007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轿车的代销协议,小汽车制造企业含税销售额的5%支付给经销商作为商业折扣,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轿车的销售凭证及销货款(已扣除折扣金额),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汽车厂开具了40辆小轿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未在发票上体现; (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小轿车3辆,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用一辆小轿车与空调厂家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考虑双方换入的货物均作固定资产管理,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 (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了6年的2辆小轿车,每辆定价6.24万元(含增值税)销售给了某企业(该小轿车原出厂价每辆15万元)。 (5)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85万元。 (6)本月购进生产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96万元,货已到达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只支付70%,其余30%下月一次付清,并支付购货运输费3万元(有专票)。
little
于2019-06-30 09:57 发布 6114次浏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