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支付价款20000元,验收后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加工膨化,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办妥托收手续,单位收到货款,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3)转让2013年3月购入的小型设备一台,转让收取支票8000元。求该厂2018年10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DEVIE
于2019-06-25 18:23 发布 60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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