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6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016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为什么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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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6-24 15:14 发布 15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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