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瑜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19-06-23 15:57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项目: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扩展资料: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主要是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扣除,计算扣除,具体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和加息、罚息不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有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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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项目: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扩展资料: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主要是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扣除,计算扣除,具体规定: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和加息、罚息不能作为开发费用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只有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019-06-23 15:57:12
您好,增值税抵扣就是营业活动应交的税费,等于营业收入的销项税,减去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 简单说,就是经营活动应该交的增值税,可以把生产中购进货物等,已经包括在价格里的增值税扣除。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016-10-04 18:11:10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2016-12-03 22:21:18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的(一般的预征率在2%-4%,具体每个地方不一样的): 1、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2、计算收入 3、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4、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5、按税率计算税额
2016-12-02 22:02:54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期间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使用税,属于管理费用,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此时,该土地使用税不属于据实扣除项目,其已反映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限额扣除项目中。   对于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无关的土地使用税,其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也不属于土地征用及补偿费、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其不能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2019-10-08 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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