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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于2019-06-18 10:58 发布 974次浏览
凡凡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2019-06-18 11:01
你好,后期可签订补充协议,在4月1号以后的纳税所属期的发票按现行的13%开具。
微 追问
2019-06-18 11:03
18年10月签订的,
凡凡老师 解答
2019-06-18 11:11
你好,无论是哪一种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税率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税率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当事人合同的签订日期。
2019-06-18 11:29
老师,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定?
2019-06-18 11:36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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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凡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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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追问
2019-06-18 11:03
凡凡老师 解答
2019-06-18 11:11
微 追问
2019-06-18 11:29
凡凡老师 解答
2019-06-18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