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8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3年的运输车1辆,取得收入64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92000/(1+3%)×2%+64000/(1+17%)×17%+35000/(1+17%)×17% 为什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运输车不是64000/(1+3%)×2%
高大的金鱼
于2019-06-16 20:39 发布 3052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6-16 20:42
你好,因为运输车是2012年购进,当时有认证抵扣,所以销售就是按正常税率
而不是按销售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这里的机器设备因为购进当时进项没有抵扣,所以才按 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92000/(1+3%)×2%),而车辆已经抵扣,就是按 64000/(1+17%)×17% 这个计算销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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