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6-12 11:20

企业的财务会计应该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而不应该通过收付实现制来做相关的账务处理,而且意向性协议不是财务入账的依据。
银行应该不止看他提供的报表资料,还需要查看李伟及他公司的相关的信用记录的,应该也是会查到第一次的贷款情况的,还是不会给与他这笔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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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他应该是根据您的账面业务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假如他为了给您的贷款,提供虚假数据的话,以后银行发现了,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甚至会有形式责任,涉嫌骗贷的
2019-06-18 15:17:33
这个是虚增收入,虚增资产 属于骗贷行为
2019-06-18 11:23:22
李伟及其公司的行为是不正确的,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不是收付实现制,不能随意变更,企业只能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尽快实现销售来降低预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从而实现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同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第二家银行应该比较李伟所在的公司前期报表的数据,看预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在本期有没有发生异常波动,如发现该公司有粉饰报表的嫌疑就不应该 通过申贷要求
2019-06-14 15:42:26
同学您这边把问题发全
2019-06-10 20:23:33
你好 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2019-06-10 17: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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