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永续债,符合权益工具条件且已记入权益工具。利息支付,符合最新的永续债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请问老师,这种情况下,利息的会计账务处理是做利息支出还是利润分配?
甜美的黄豆
于2019-05-15 16:39 发布 4568次浏览
- 送心意
舟舟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05-15 17:05
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支付利息走利润分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存续期间分派股利的: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
贷: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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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为权益工具的,支付利息走利润分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存续期间分派股利的:
借: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
贷: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
2019-05-15 17:05:27

同学您好。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话A是正确的。
2020-11-11 14:41:24

是的,如果是符合计入负债的条件相应的利息也是可以入应付利息的
2019-07-17 14:52:13

无论所投资的永续债或优先股在发行方如何分类,投资方均可根据其持有意图和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基本原则,确定对永续债或优先股的投资归入何种类别。由于此类证券一般在活跃市场有交易,且无明确到期日,因此多数可能是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大可能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不符)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到期日固定”不符)。相应地,这类投资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条款明确约定了定期支付固定利息的条款,则可以按期计提利息收入;没有明确定期支付利息的(如发行人可以自主决定推迟利息支付的),则不可以按期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发行人宣布支付利息时才能确认。
2019-07-17 14:52:25

无论所投资的永续债或优先股在发行方如何分类,投资方均可根据其持有意图和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基本原则,确定对永续债或优先股的投资归入何种类别。由于此类证券一般在活跃市场有交易,且无明确到期日,因此多数可能是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大可能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不符)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到期日固定”不符)。相应地,这类投资期末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条款明确约定了定期支付固定利息的条款,则可以按期计提利息收入;没有明确定期支付利息的(如发行人可以自主决定推迟利息支付的),则不可以按期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发行人宣布支付利息时才能确认。
2019-07-17 14: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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