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周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2019-05-09 15:08

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给丙,丁威胁丙要他把票据便宜背书给他,那么丁在形式上是取得了票据权利的,实质上丁是恶意取得,但是付款人不是侦查机关,不能管别人是怎么取得的票据,只要票据形式上是连续的,那么付款人就应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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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背书人自己拿着票据的呀,你如果要给银行,那么你得再背书给银行才可以的
2022-04-12 12:22:43
哈哈,现在只有你们把款付了,再找出票人打官司
2022-03-22 17:12:20
现在只有你们把款付了,再找出票人打官司
2022-03-22 17:12:14
B,C(1)选项A: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但补记之前由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故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选项C: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行为有效。
2024-05-12 22:59:50
B,C(1)选项A: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但补记之前由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故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选项C: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行为有效。
2024-03-31 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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