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的在香港设立的母公司,B公司为A全资子公司,在上海,C、D公司为B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国内,现在假设2018年底4家公司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100元,A公司股东想分配股利,但A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为了实现分配利润,拟打算,C、D公司将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向B公司上缴利润,形成B的投资收益,继而形成B的未分配利润,然后再由B向A上缴利润,如果公司现金足够,不考虑税负,是否可以将合并报表中100元全部转移至A账上,对香港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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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5-09 08:59 发布 13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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