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建筑公司有个挂靠项目(简易计税)已在经营地预缴了税金,预缴的同时账务上也做了计提,上月公司以这个预缴税金的收入对总包方开了票,这笔业务怎么做账务处理?怎么体现这个收入而又不会重复缴税?这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报这笔收入和预缴的税金?是这样的,预缴是挂靠人直接在经营地缴的,没有走公司的账户。公司这边的账务处理是:预缴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附加税等,贷:应付账款–挂靠人;然后计提借:工程施工–挂靠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附加税等。等于就把预缴的冲掉了。首先是这样的处理有没有问题,应该怎么处理?然后是公司又以这个预缴税的收入对总包方开了票,这个又怎么做账务处理,确认这笔收入而又不重复缴税?然后怎么填列申报表,体现这个收入和预缴的税费?这个预缴的税金(比如说是300)是挂靠人(是个人不是单位)交的,公司作为成本(工程施工)计提了。然后公司以这个税金的收入10300对总包方开了票,现在问这笔开票的业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分录)和纳税申报?怎么体现出来而又不会被重复征税?
芸海伊人 ₁₃₁₀₂₀₇₄₁₉₉
于2019-05-04 14:21 发布 928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9-05-04 17:47
你好,预缴的时候是挂靠人垫付的,贷方,其他应付款,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开票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申报的时候,预缴的填写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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