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一般纳税人公司,专票一直都有在开,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查账征收。但在2015年第4季度在地税代开建安发票3万元,并在地税交付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请问第四季度所得税是否要将这笔收入算在全年收入内,并在国税交付企业所得税?因为这笔3万元已在地税交付企业所得税,如果还需要算全年收入,在国税再交所得税,是否重复收税?
花骨朵
于2016-01-06 23:25 发布 733次浏览
-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需要计入收入,但是税金也要计入,就不存在重复缴纳了。
2016-01-07 14:08:05

应该要去办理外管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以您应该在注册地申请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这样在经营地税局申请发票时,流转税交在经营地,某些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就可以回注册地缴纳。
但也有说法在某些地区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到注册地又要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册地不认可在外地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所以咨询下当地税局。
2016-01-07 13:24:38

你好按照10-8=2万进行预缴
2021-12-21 21:51:26

你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0万*5%—2万=3万
如果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那第二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0万*25%—2万=23万
2020-07-03 18:22:16

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
100*5%-2
2020-03-06 16: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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