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9-04-30 17:18

没有折旧的金额 就是账面上最开始时记账的原值数

雪雪 追问

2019-04-30 20:01

我知道,我是问包不包括已经折旧完的资产

玲老师 解答

2019-04-30 20:07

你截图看一下具体是哪个里的

雪雪 追问

2019-05-01 08:45

怎么没地方选截图发送,就是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原值,看后面格子的填写的项目部这个原值,是不是只是填正在折旧的资产,已经折旧完的资产不用填了?

玲老师 解答

2019-05-02 13:57

项目填报说明
1、列次填报
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即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其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一般折旧额的,仅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2、行次填报
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8行、第30行、第32行至第38行,根据资产类别填报对应的行次。
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用于填报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分类填报各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简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该行次不填报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第11+12+13行。
第11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2行“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13行“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填写纳税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有关情况。
第14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5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情况。
第16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第17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
第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的有关情况。
附列资料“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列示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及调整情况在本表第1行至第39行按规定填报。
二、固定资产项目填报解析
(一)税法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第一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第二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一般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二条规定,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条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第八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5、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会计规定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固定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 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那么实务中,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0 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进行了明确,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注:本解释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5、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税会差异
1、折旧范围差异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收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计提折旧。
(2)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收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计提折旧。
(3)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税收上不能折旧,会计上计提折旧。
(4)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按固定资产处理,会计按投资性房地产管理且在公允价模式下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计量成本的差异
(1)固定资产改扩建的差异。税务上,推倒重置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会计上,应将该净值按固定资产清理处理。税务上,属于提升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会计上该项改建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则并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费用化处理。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初始计量成本差异。会计上,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税法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为计税基础或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时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这些差异会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会计初始计量成本。
(3)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初始计量成本差异。会计上,按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买价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该支付的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科目,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而税法对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区分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均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在信用期间也不存在利息摊销问题。
(4)固定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会计上要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折旧基数改变;税法上不存在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3、折旧方法差异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强调了折旧方法的选取要与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配比,并且方法合理。税务上对折旧方法的选取,一方面尊重会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出于税收政策的考量,不那么注重配比性。会计上可以改变折旧方法,税务上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折旧方法不得变更。
4、折旧年限差异
会计上要求合理确定折旧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税法上有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但是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会计上无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的规定,同时对加速折旧也没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但税务上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可以改变折旧年限,税务上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折旧年限不得变更。
5、折旧时间的差异
开始折旧时,会计上强调固定资产的“增加”,无论是否使用,均要计提折旧。税法上强调“使用”,如果仅仅是“增加”而没有投入“使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停止折旧时,会计上强调的是“减少”,“减少”的次月停止折旧。税法上强调“停止使用”,只要是“停止使用”,尽管固定资产未“减少”,税法的折旧应在次月停止。
会计上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没有时间限制,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上强调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调整,并且在发票取得后追溯调整折旧额。
(四)案例及具体填报
案例1、某制造公司2015年12月12日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发生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业务如下:
(1)2015年12月20 日,购入办公楼,价值300万元(不含税),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按10年,税法按20年,无残值。
(2)2015年12月20日,购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电子设备,支付价款210万元(不含税)。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3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全部计入费用化研发支出。2017年该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为简化计算,假设该企业按年计提折旧,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A105080表。
1、2015年公司的会计处理
(1)购入办公楼
借:固定资产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
        —待抵扣进项税额13.2
贷:银行存款333
(2)购入电子设备
借:固定资产2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7
贷:银行存款 245.7
2、2016年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办公楼:
(1)办公楼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2
(2)办公楼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30
贷:累计折旧30
(3)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30万元,税法折旧15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
(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末办公楼账面价值为270万元,计税基础为285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5
贷:所得税费用 3.75
电子设备:
(1)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贷:累计折旧 70
(2)年末把研发支出转让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7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3)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70万元,税法折旧105万元,应纳税调减35万元。
(4)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40(210-70)万元,计税基础为105(210-105)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8.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8.75
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510
100
100
510
120
*
*
120
-20
2
所有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300
30
30
300
15
*
*
15
15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210
70
70
210
105
*
*
105
-35
7
(六)其他





*
*


8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210
70
70
210
105
70
35
105
*
10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








*
11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








*
12
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








*
13
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14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15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16
(六)外购软件折旧








*
17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100
120

20
3、2017年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办公楼:
(1)办公楼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30
贷:累计折旧30
(2)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30万元,税法折旧15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末办公楼账面价值为240万元,计税基础为270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总额30万元,2017年取得了高新资格,所得税税率为15%,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为4.5万元,已确认了3.75万元,需再确认0.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0.75
贷:所得税费用 0.75
电子设备:
(1)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贷:累计折旧 70
(2)年末把研发支出转让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7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3)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70万元,税法折旧70万元,税会折旧相等,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
设备的账面价值为70(210-70-70)万元,计税基础为35(210-105-70)万元,差额35万元为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于2017年取得高新资料,适用税率为15%,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5×15%=5.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8.75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3.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5
贷:所得税费用 3.5
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510
100
200
510
85
*
*
205
15
2
所有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300
30
60
300
15
*
*
30
15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210
70
140
210
70
*
*
175
0
7
(六)其他





*
*


8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10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








*
11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








*
12
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








*
13
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14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15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16
(六)外购软件折旧








*
17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100
85
15

4、2018年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办公楼:
(1)办公楼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30
贷:累计折旧30
(2)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30万元,税法折旧15万元,应纳税调增15万元。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末办公楼账面价值为210万元,计税基础为255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总额45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为6.75万元,已确认了4.5万元,需再确认2.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25
贷:所得税费用 2.25
电子设备:
(1)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贷:累计折旧 70
(2)年末把研发支出转让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7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0
 (3)对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折旧70万元,税法折旧35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35万元。
(4)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
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210-70-70-70)万元,计税基础为0(210-105-70-3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为5.25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5.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25
贷:所得税费用 5.25
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510
100
300
510
50
*
*
255
50
2
所有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
300
30
90
300
15
*
*
45
15
3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4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5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6
(五)电子设备
210
70
210
210
35
*
*
210
35
7
(六)其他





*
*


8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9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10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








*
11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








*
12
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








*
13
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14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15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16
(六)外购软件折旧








*
17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100
50
50

雪雪 追问

2019-05-02 15:21

像第一列资产原值我们之前折旧过监控和空调,这两个设备已经折旧完了,,现在折旧的是办公室沙发,我的意思是我只要写沙发的原值还是说空调监控都要写?,

玲老师 解答

2019-05-02 16:59

折旧的都填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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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原值就是填写的你账面上的固定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就是本年折旧的金额 累计折旧就是一共累计折旧了多少金额
2021-04-11 20:31:49
你好,今年正常折旧不调整了
2020-05-13 14:08:06
学员,你可以在“借:固定资产清理”列上填写固定资产清理所对应的金额,在“累计折旧”列上填写A105080折旧金额,在“贷:固定资产”列上填写固定资产原值,以及“汇算清缴”列上填写固定资产清理所对应的金额。因为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减去,所以填写时需要注意填写负数。
2023-03-13 18:49:44
是的,包括当年清理的固定资产,因为当年它计提了折旧
2024-04-11 14:36:36
没有折旧的金额 就是账面上最开始时记账的原值数
2019-04-30 1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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