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香港有一个关联企业(非居民纳税人)外派了一些人员在大陆上班,现在对认定在华天数不是有了新规定吗,满24小时才算一天,这样子,他们周一到周五来大陆,也只算三天,一年下来,也是不满183天的。从劳务性常设机构来说是不满足了,但是算不算是符合固定性,长期性场所的常设机构呢?可以参考以下这个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
夏树
于2019-04-03 08:29 发布 2085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19-04-03 12:34
同学。你的这些人员
1.不满足183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
2.是否有住所,是指是否在境内有一个固定的居住地,也就是下班了没事就回到这个地方去。如果有满足居民纳税人,如果没有,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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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树 追问
2019-04-03 12:44
陈诗晗老师 解答
2019-04-03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