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6年12月2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6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0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0元。2017.1.1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培训费金额25000元,增值税额为1500元。甲公司一,二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000元,(假定全部为培育人员薪酬)。2.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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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04-02 16:58 发布 27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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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9-04-02 16:59
2.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假设此时以发生纳税义务。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相关问题讨论
2.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假设此时以发生纳税义务。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2019-04-02 16:59:30
借:银行存款 26500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 1500 借:预收账款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借:预收账款 1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2019-11-14 10:26:02
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合同负债60000
2020-07-06 14:18:28
2.28日支付了15000
2019-03-04 14:54:52
计算过程明早发给你
2020-06-06 0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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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解答
2019-04-02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