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想问一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比如24.9已经开了4 问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答
请问老师,超过五年的应付账款究竟能否转为营业外 问
仅“超过五年”不构成转营业外收入的充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确实无法支付,且取得完整书面证据+履行内部审批。对方未注销、未起诉、未豁免,若仅挂账五年但债权仍有效,不得擅自核销。 二、会计与税务依据 -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6301营业外收入”明确包含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企业所得税。 - 关键判断:无“挂账五年必须转收入”的强制规定;年限仅为税务参考,核心是无法支付的事实与证据。 三、可核销的情形与必备书面文件(缺一不可) 1. 债权人注销/吊销/破产:工商注销/吊销登记、破产裁定、政府关闭文件、清算报告等。 2. 债权人书面豁免:债权人盖章的放弃债权声明书(明确金额、不再追索)。 3. 诉讼时效届满且无主张: - 证明诉讼时效已过(通常三年,无中断/中止情形); - 企业持续催收记录(挂号信/EMS/邮件/短信,含送达凭证); - 债权人无回函/无主张权利的证明。 4. 法院/仲裁机构文书:胜诉判决、裁定无需支付,或败诉但终止执行裁定。 5. 债务重组/豁免协议:双方盖章的书面协议,明确豁免金额与条款。 6. 债权人死亡/失踪且无继承人:死亡证明、宣告失踪/死亡判决书、无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答
老师,请问我们公司准备做注册资金实缴,之前有跟投 问
同学,你好 不建议的 答
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如2024年1月收取20 问
企业适用的话,这套分录不对,核心问题是科目用错、结转逻辑错误。 企业不能用 “收益分配”“公积公益金”,应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合同负债 / 预收账款”; 冲减多记收入后,结转至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不涉及公积公益金; 25 年确认收入的分录科目改为 “其他业务收入” 即可。 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科目能用,但冲减的未分配收益无需转公积公益金。 答
老师你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做内部账,向供应商买票 问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库存现金 答

老师您好,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不是很理解,如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免征增值税,那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也免征增值税,
答: 你好 起征点是按次的,不是按期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也免征增值税属于优惠政策。不属于起征点。
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多少免征增值税?
答: 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5万元,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在月销售额超过5万元时,按月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以上述规定为例,若一名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月内的销售金额为4万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纳税人销售什么免征增值税。
答: 同学您好,情形1 我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6月因从事某项科研项目取得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那么,针对该笔补贴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文件规定: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3: 我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4: 我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5: 我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6: 我公司将闲余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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