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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燕平 Erica
于2019-03-21 10:33 发布 1280次浏览
maize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19-03-21 10:41
你们协商合同是不含税金额吗
廖燕平 Erica 追问
2019-03-21 10:42
老师,采购合同是按16个点来的。
maize老师 解答
2019-03-21 10:43
不是看合同是看增值税纳税义务,要是之前需要改合同
2019-03-21 10:57
是这样的,老师:我们生产的产品给到客户,客户说,4.1日前对好账但未开好发票的部分,我们开13个点的发票的话,那付给我司货款就在这部分货款的基础上减3个点。这样合理吗?
2019-03-21 11:06
合理,4.1号最好是不要开16%
2019-03-21 11:11
4月1号及之后都不能开16个点了,对吗?那我们的供应商,我也可以告诉他,如他未能在4.1前将之前货款对应的发票开给我司,我也可以要求在原有货款的基础上减去他3个点的货款,对吗?谢谢老师
2019-03-21 11:14
你要是之前没做收入最好是不要开,规定是需要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9-03-21 11:23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指?感觉自己要学的还很多,不够用了,让老师见笑了。
2019-03-21 11: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根据2017.07.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项自2017年7月1日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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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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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燕平 Erica 追问
2019-03-21 10:42
maize老师 解答
2019-03-21 10:43
廖燕平 Erica 追问
2019-03-21 10:57
maize老师 解答
2019-03-2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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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1:11
maize老师 解答
2019-03-2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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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1:23
maize老师 解答
2019-03-21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