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公文规定,个人按次300-500以下,不需要发票,那么支付的是同一个人,每次在500以下也是可以不用发票吗?每月累计 支付给此个人有2万,也是可以不用发票吗?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但是28号公告对上述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作出一个标准,就是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对个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
水中的小鸟
于2019-03-20 16:09 发布 546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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