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甲乙双方都需要缴 问
是的,双方都要交印花税的 答
老师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 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答
建筑业挂靠,我们是被挂靠方,开发票收款,一部分付给 问
同学,你好 你说的差额是什么?是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吗? 答
有租赁个人运输车辆的协议吗 需要一份 问
个人运输车辆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车辆所有权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如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乙方(承租方):名称:(若为企业需填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指定驾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指定驾驶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指定驾驶人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交通运输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个人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租赁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_____(如厢式货车、冷藏车等) 核定载重量:__________________吨 随车证件: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具体险种: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营运相关证明(如有),双方于交接时核对并在《车辆交接清单》中列明。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应于期满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逾期未通知视为乙方不再续租,需按期交还车辆。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费用仅为车辆租赁费用,不含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其他杂费。 支付方式:乙方于每月____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月租金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押金: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车辆押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且车辆无损坏、无未处理违章后,甲方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息退还。 车辆用途及使用限制 乙方租赁该车辆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区域内的______类型货物运输,不得运输易燃易爆、违禁品等违法物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他人,不得改变车辆用途,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车辆交接与维护 交接时,双方共同检查车辆车况、附属设施及证件,填写《车辆交接清单》并签字确认,清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车辆日常保养及因正常运输产生的小额维修费用;因乙方操作不当、超载等违规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需及时告知甲方维修情况。 保险与事故处理 甲方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______商业险。租赁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报警并通知甲方及保险公司,配合处理理赔事宜。 保险赔付范围外的损失,以及因乙方逃逸、违规操作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事故造成车辆停运,停运期间乙方仍需按约定支付租金。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 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解除协议。 乙方违反车辆用途或使用限制条款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扣除全部押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车辆登记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本协议附件《车辆交接清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答
你好,老师,我这边是健康咨询公司,想了解下小规模企 问
同学,你好 小规模企业,季度不满30万,普通发票免税 答

有外贸互联网进出口的最新政策吗
答: 如果没有收到税务通知的新政策就是没有
请问有外贸互联网进出口的课程吗
答: 您好,可以在会计学堂学习,首页--课程大厅--真操实章---外贸进出口、电商互联网,老师非常专业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互联网企业有什么优惠的会计政策,互联网交的增值税是6%吗
答: 您好,互联网企业优惠政策如下,互联网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6%,小规模增值税率是3% 一、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会涉及以下鼓励类项目: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贵州省”中: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信息产业”中: 1、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建设 2、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制造及系统建设 3、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制造及建设 4、网管监控、时钟同步、计费等通信支撑网建设 5、数据通信网设备制造及建设 6、物联网(传感网)、智能网等新业务网设备制造与建设 7、宽带网络设备制造与建设 8、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建设 9、IP业务网络建设 10、下一代互联网网络设备、芯片、系统以及相关测试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11、卫星数字电视广播系统建设 12、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建设 13、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制造 14、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5、支撑通信网的路由器、交换机、基站等设备 16、同温层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制造 18、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19、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8微米以下集成电路制造,及球栅阵列封装(BGA)、插针网格阵列封装(PGA)、芯片规模封装(CSP)、多芯片封装(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20、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21、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22、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 23、软件开发生产(含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 24、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开发生产 25、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片式元器件设备,新型动力电池设备,表面贴装设备(含钢网印刷机、自动贴片机、无铅回流焊、光电自动检查仪)等 26、打印机(含高速条码打印机)和海量存储器等计算机外部设备 27、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 28、新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 29、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播放机盘片制造 30、只读光盘和可记录光盘复制生产 31、音视频编解码设备、音视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电视系统设备、数字电视广播单频网设备、数字电视接收设备、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电视产品 32、信息安全产品、网络监察专用设备开发制造 33、数字多功能电话机制造 34、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制造 35、医疗电子、金融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传感器电子等产品制造 36、无线局域网技术开发、设备制造 37、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38、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39、应急广播电视系统建设 40、量子通信设备 41、TFT-LCD、PDP、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 42、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 43、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 44、防伪技术开发与运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一“科技服务业”中: 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 2、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 3、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咨询、运营维护和数据挖掘等服务业务 4、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等领域信息资源开发服务 5、数字化技术、高拟真技术、高速计算技术等新兴文化科技支撑技术建设及服务 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7、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 8、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 9、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相关投融资服务 10、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11、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省大数据产业可能涉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一“电子信息”,第五“高技术服务”中第(三)“信息技术服务”、第(六)中“电子商务技术”、第(七)“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动漫企业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指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①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2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请参看以下网址会更详细,谢谢。 http://www.gz-n-tax.gov.cn/zcfg/zchb/201605/t20160525_70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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